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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

  缺门学科和新兴科技领域需要引进的人才,由国家科委会向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提出;
  国防科技项目需要引进的人才,由国防科工委负责提出。
  (六)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的项目,需要引进人才的,其计划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组织编制、审批。
  各基层企事业单位要求引进的其他人才,由各单位提出计划,报国务院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审批。
  (七)引进人才计划经批准后,应统一通知我有关使领馆。其中,属于科技、管理方面的人才,由国家科委统一汇总协调后通知,属于文化、语言、金融、贸易、政法等方面的人才,由外国专家局统一汇总协调后通知;属于定居的,由劳动人事部汇总后通知。
  三、对外联系
  (八)对外联系渠道应当统一协调,防止多头联系。其中,需要我驻外使领馆去物色、邀聘的,统一由国家科委或外国专家局通知有关使领馆进行;引进人才的方式,可以是直接聘请,也可以采取双方认为方便的其他方式。聘请敏感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高级人才,由国家科委协调对外联系渠道和方式。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
  (九)引用人才,要善于利用民间往来的渠道,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可以通过各种学会、协会和校友会等团体或以专家、学者个人名义,对外联系人选。
  (十)我驻外使领馆应将引进人才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负责调研驻在国家和地区管理人才的政策、办法和可供我引进的人才资源,疏通引进人才的各种渠道,注意发挥友好华人团体的作用,加强个别接触,根据我国引进人才的政策和具体计划,积极做好物色、推荐、争取和引进人才的工作。
  (十一)国务院各部门、中国科协和其他有关群众团体,各省、市、自治区,都应通过对外考察、访问、科技交流、科技合作、商务谈判和国际会议等活动,以及与国外有交往的人士,收集本行业、本系统国外专门人才的资料,特别是我国计划引进的那部分专门人才的线索,了解他们是否有来华工作的意愿等情况,建立专门档案。但不要为此专门组团出国调查。
  (十二)国家科委“中国科技交流中心”和外国专家局要建立国家一级的国外人才资源总库,集中保管国外可引进人才的资料,向各用人单位开展咨询服务、推荐人选工作。各驻外使领馆、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应将收集到的有关可引进人才的资料和线索,及时抄送中国科技交流中心和外国专家局。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委、外国专家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确定人选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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