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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同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同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10月14日)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同意你公司拟定的《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可按此执行,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补充完善。
  原计资[1986]761号文所发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关于组织大中型项目评估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附: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
              (1987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和建设项目“先评估,后决策”的指示精神,搞好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其它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评估,保证评估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的评估报告,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评估人员要站在国家立场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评估意见要做到公正、科学、可靠。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评估,应论证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要求,符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规划的要求,布局是否合理;在技术上、工程上是否合理可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良好。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应从宏观效益分析和微观效益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相结合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抓住关键问题,突出重点,发挥公司拥有多学科人才的优势,组织各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综合研究,提供评估意见。

第二章 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评估工作计划的编制与修订。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下达的评估计划和其他单位委托评估的项目,进行工作安排,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编制公司的评估工作实施计划。由于情况变化,实施计划需要调整时,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予以修订。
  第六条 评估工作的组织。项目评估工作由公司按项目的不同建设规模、不同技术水平及任务繁简程度、协作配套范围以及资金来源等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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