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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83)公发(劳)66号 1983年6月9日)


  公安、司法两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报请中央领导同志审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并请转报党委,政法委和政府。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

   公安、司法两部完全拥护中央关于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决定。这是政法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在劳改,劳教工作交接期间,公安、司法两个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的交接作为重点,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搞好团结,顺利实现中央的要求。
  (一)要引导干部正确认识这一改革的必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定上来。中央决定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一是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按照党和国家关于领导机构适当分权的精神,实行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预审,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改造。同时加强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劳教人员的审批工作和对劳教工作的协调作用。这些都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二是有利于加强对劳改、劳教工作的领导。公安机关领导劳改、劳教工作是很有成绩的,但因为任务过于繁重,往往兼顾不及,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后,可以摆到重要位置上,加强改造教育工作。三是有利于使公安机关集中精力抓好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和社会治安工作。四是有利于更好地纠正办案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全体公安、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全体劳改、劳教工作干部、民警,都要从战略高度、全局观点认识中央决策的正确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真地做好交接工作。
  建国以来,劳改、劳教工作取得的成绩是伟大的。我们成功地改造了日本、蒋帮战犯,末代皇帝和大批罪犯,改造工作的成就受到国内外人士的称赞。长期从事这项工作的干部、民警,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工作勤勤恳恳,用自己的实践证明了劳动改造罪犯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广大劳教工作干部、民警,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挽救改造了一批失足者。三十多年来,劳改生产事业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为国家创造了数量可观的财富。有一些劳改、劳教单位办得很出色,有很多很好的经验。这些都应当充分肯定。同时也应当看到,在劳改、劳教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犯人与劳教人员逃跑的严重情况还没有根本扭转;有些单位教育改造工作的质量还不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的重新犯罪率,还比较高;少数干部、民警违反政策、违法乱纪问题还没有完全制止;“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方针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方针有待进一步落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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