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有警察学校、司法学校不足的省、自治区,特别是还没有建立警察学校、司法学校的省、区,要根据当地公安、司法干警每年自然减员的数量,和一九八五年以前新增政法干警的数量,力争于一九八三年底以前,办好几所警察学校和司法学校。警察学校和司法学校的招生与分配,都要面向全省。
(三)根据前一阶段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筹建警察学校和司法学校的路子应该宽一些,可以新建,可以由普通中学改办,可以由其他适宜单位改建,也可以在原有学校基础上扩建。请各省、市、自治区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统筹安排。
(四)目前国家财政还有困难,筹建警察学校和司法学校,要本着勤俭节约、因陋就简的原则,从实际条件出发,只要有校址、房子、教职人员和必要的教学设备,就可以先办起来,逐步充实完善。必要的经费,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规划,负责解决。扩建、改建或新建学校的基建投资,由省、市、自治区统筹安排;开办费和教学经费由地方财政开支。
(五)各省、市、自治区的公安、司法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警察、司法学校的容量,作出招生规划和具体执行计划,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力求与队伍的新陈代谢规律相适应,避免盲目性。警察、司法学校属中等专业学校性质,要纳入地方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进行统一招生。可招考高中毕业生,或者从高考落选的高中毕业生中择优招收学员,进行培训。毕业后经过考核合格录用分配,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待遇。但学习期间发现不适合作政法工作的,以及学业不合格的必须淘汰,不能不分优劣全部包下来,在招考时务必说清楚。重申严禁走后门等不正之风,一经查出,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警察学校和司法学校教职人员的编制,在各省、市、自治区公、检、法、司法行政系统总编制数以内解决。
(六)关于培养目标、学制、招生、师生待遇、领导关系和经费等问题,均按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五日公安部、司法部、国家计委、国家编委、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
关于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增设人民警察学校和设立司法学校的联合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