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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厅(局)主管的部分任务移交给高级人民法院主管的通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厅(局)主管的部分任务移交给高级人民法院主管的通知
((82)司发办字第218号 1982年6月8日)


  根据中央批准司法部的八项任务和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六日82国函字115号《关于司法部机构编制的复函》,司法部主管的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类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变更、撤销,拟定人民法院的办公机构、人员编制,协同法院建立各项审判制度,任免助理审判员以及管理人民法院的物资装备如囚车、枪支、司法人员服装等、司法业务费等有关司法行政工作事项,于一九八二年七月六日开始向最高人民法院移交。现交接工作即将办理完毕。各司法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接到本通知后,应即抓紧办理交接手续。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司法厅(局)主管的审批人民法庭的设置、变更、撤销和报批人民法院的设置、办公机构、人员编制,任免助理审判员以及管理人民法院的物资装备(如囚车、枪支、司法人员服装等)、司法业务费等有关司法行政工作事项,应抓紧时间向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移交。交接工作的具体安排由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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