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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的补充通知
(1958年2月25日)


  据四川省、天津市人民委员会报告,和内务部综合河北、黑龙江、南京等省市报告: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去年12月18日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后,各地在执行中发生一些问题:一有些乡、社干部对回乡人员不积极安置,甚至在户口、口粮、入社等问题上给予各种阻难,致使他们又复流入城市;二有些地区把在农村已定居多年、已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外籍农民,也动员回籍;三有些地方在遣返工作中,没有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指示中提出的一次遣返到家的原则,不是超程运送至原籍省会,就是送至中途,造成往返转送的麻烦与浪费;四有些送方和接方联系不够,各自强调困难,互相推诿,五有些轻灾区对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重视不够,仍发生成批外流的现象。为了避免发生上述偏向,正确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特再补充通知如下:
  一、流出地区的乡、社干部,对回乡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妥善安置,帮助他们解决回乡后的困难。有些离乡较久未入社者,如果合乎入社条件,应当允许他们入社。临时生活困难的,由社酌情预支预借。各地应当教育乡、社干部,把安置回乡人员当作一个很重要的政治任务,对这些人必须加强教育,组织他们从事劳动生产,避免他们又跑回城市。
  二、已在农村安家入社的外籍人员,不应动员回籍。
  三、一次遣返到家应当是遣返到农民的原籍县份,或送至离其家乡最近的一站,而不应当只送至中途或超程远送。如一次遣送各县农民过多,护送干部不敷分配,不便一一送至原籍县的,在不发生超程的前提下,可送至专署或省会,由他们转送。
  四、远方和接方必须加强联系,彼此协商,互相体谅对方的困难,共同做好这一工作。流入地区要事先把外流人数、名单、有关本人材料和遣送日期及早通知对方,以便做好交接和安置的准备。流出地区必须按预定日期、地点前往接待,以免到后无人负责。
  五、春季灾区农民盲目外流可能性增大。各地必须加强救灾工作的领导,开展灾区农副业生产,切实解决灾民生活困难,防止再度发生大量灾民盲目外流的事件。轻灾区和非灾区尤应提高警惕,不要以为灾情不重和没有灾情而麻痹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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