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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轻工业利用新资源(或代用品)试制产品的财务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轻工业利用新资源(或代用品)试制产品的财务问题的通知
(1958年2月14日)


  轻工业包括纺织、食品、日用品轻工业绝大部分是农产品加工工业,几年来,由于农业原料供应不足,轻工业生产能力未能充分发挥,市场供应又很紧张。但另一方面,在不少地区却有大量的天然资源、野生资源或原料下脚,例如棉杆皮、葫麻杆、橡子、罗布麻、甘蔗渣、苎麻、麻绒、亚麻下脚等,尚未充分利用或完全没有利用。
  这些原料资源,过去没有很好利用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利用这些资源试制生产的阶段,原料的收购价格既高,同时由于没有经验,加工又费工时,消耗定额也大,因而产品成本增高,利润减少,直接影响到工业部门上缴利润的完成,有的甚至造成亏损。这样,就影响了工厂试制和商业部门试销的积极性。
  为了有效地促进新资源(或代用品,下同)的广泛利用和工业部门试验研究的积极性,对于因利用新资源而造成成本增高的产品,在其试制期间,应当在工、商业利润和税收方面酌予照顾;俟成本逐步降低、利润有了增加以后,再增加它们的利润或税收任务。采取这种做法,对国家来说,不是减少收入,而是开辟了新的财源,促进了资源的利用,增加了生产,扩大了供应,从而也增加了社会的财富和国家的收入。为此,对于利用新资源试制以致增高成本的产品,在财务问题上特作如下的规定:
  (一)凡是由于利用新资源而增高产品成本、影响企业利润和上缴利润任务的企业,可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审核批准,适当减少这一部分产品的上缴利润任务;如果影响企业提成收入较多的,也可以报请适当调整企业的分成比例。有些产品,如系掺用一部分新资源,其成本较不掺用新资源的产品有所超过的时候,也可以按照掺用比例,相应地减少上缴利润任务。
  (二)有些产品,由于利用新资源而增高的成本很多,以致虽然不取利润仍有亏损的时候,也可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核准,在一定时期内,对这一部分产品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以扶持和鼓励其发展。但是,如果在既不取利润、又不征税的条件下,产品仍有亏本的情况,则国家不再另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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