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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订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的通知(1985)

国务院关于修订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4]48号 1984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年下达的《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国发[1980]283号),对于贯彻中央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和不受礼的决定起了一定的作用。几年的实践证明这个规定是必要的和基本可行的。考虑到近年来物价上涨等情况变化和个别条文不够确切,故决定予以修订。修订中提高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的费用标准。原规定中的第四条(即:各单位在对外活动中,确有需要,必须赠礼者,授权批准机关为中央一级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机关),原意是指对外经济活动中个别的特殊情况。执行中,有些地方和部门在一般的对外活动中,援引这条规定对外赠礼。为了避免误解,修订中删去了这一条。关于对外经济活动中确需赠礼的特殊情况,将由有关部门另外拟订处理办法。
  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规定随即废止。

国务院
1984年3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
(1980年11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1984年3月31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根据中共中央[1980]63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制订了公开发表的《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并指出如有必要赠礼,须经授权机关批准。鉴于在对外交往中,有关授受礼品的情况比较复杂,为此,特作如下几项规定,供内部掌握执行。
  一、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人大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军委主席,政协主席出国正式访问,如有必要,可按国际通例,赠送有纪念意义的礼品,赠礼金额由主办部门逐案报批。
  二、我国政府代表(代表团)参加外国重大庆典活动,以及友好省、市间官方首次往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赠礼,赠礼金额掌握在七百元之内。
  三、我国驻外机构和出国代表团、组,根据所在国和访问国的习惯,如果需要,可向接待人员、服务人员赠送小纪念品。代表团、组赠送小纪念品的费用,可按出访人数,时间长短,每访问一个国家,每人掌握在三十元之内(三、五人的代表团、组,每访问一个国家,每人掌握在四十元之内);大型的文艺、体育等代表团,每访问一个国家,总数不超过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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