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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
(1957年11月1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原则批准 1958年2月6日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十次会议修改通过 1958年2月9日 国务院公布施行)


  解放以来,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各企业和事业单位曾经采用短期的师傅带徒弟和技工训练班的办法,训练了大批的技术工人。这从解决当时技术工人严重不足的困难来看,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学习期限太短,学徒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大都技术水平较低,缺乏独立的作业能力。同时,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过高,学习期满后又升级太快,这不仅不能鼓励青年徒工刻苦钻研技术,而且影响到新老工人的团结和师徒之间的合作,甚至使许多手工业者、服务性行业以及个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不愿意招收和培养学徒。这种情况,对于国家建设事业和青年就业都是不利的。为了鼓励手工业者、服务性行业和个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积极地招收和培养学徒,使广大青年有更多的就业机会,为了使学徒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学会多种技术和业务,学习必要的政治和文化知识,锻炼好强健的体格,全面地提高我国后备工人、职员的质量,我们必须改变目前培养学徒的办法。我们应该从我国人口多、经济落后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统筹兼顾、勤俭建国的方针,适当地吸取我国过去学徒制度中的长处,合理地规定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待遇。
  为此,现在对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包括练习生)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规定如下:
  一、学徒的年龄,一般应该在16周岁以上,某些特殊行业可以少于16周岁。学徒的学习期限应该为三年。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种的学习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是不得少于二年。技术特殊复杂的工种的学习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各行业学徒学习的具体期限,和学习技术、业务的具体要求,中央国营和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分别规定,经劳动部审查平衡后发布执行;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中央国营和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的规定执行。
  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社和个体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所培养的学徒,共学习期限一般也应该为三年。
  二、学徒在学习期限内,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标准,按照当地或者本行业一般低级职工的伙食费另加少数零用钱计算规定。零用钱可以根据城乡的不同消费水平,规定为第一年每月二元至三元,第二年每月三元至五元,第三年每月五元至八元。这种生活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铁道、航运系统各由其中央主管部门制定,在本部门范围内执行,都报送劳动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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