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修订)(发布日期:1985年7月3日,实施日期:1985年1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月23日,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废止国务院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4]84号 1984年6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推动国营企业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贯彻奖金“不封顶”的原则,并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包括用奖励基金开支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下同),都应按照本暂行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以下简称奖金税)。
第三条 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职工个人不缴纳奖金税。
第四条 奖金税按超额累进的办法计征。分级税率如下: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的,免税;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至四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至六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六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
第五条 标准工资以企业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等级、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企业自己调整的工资不包括在内。
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计算。
第六条 下列奖金免缴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