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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机关干部被叛徒刑宣告缓刑在原机关工作的工资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机关干部被叛徒刑宣告缓刑在原机关工作的工资问题的批复
((56)司法字第2267号 1956年12月30日)


北京市司法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司法局一九五六年五月四日的请示已经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法研字第8号的请示,亦经最高人民法院转来本部。
  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宣告缓刑在原机关工作的工资问题,本部经向国务院请示,据复如下:
  “你部司法字第1336号关于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在原机关工作的工资问题的请示已悉。缓刑只适用于罪行不甚严重,对社会危害不大,处刑较轻,虽不在监狱或劳改中执行刑罚,亦不致对社会发生危险的被告。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如果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可以叙职的。如果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不能叙职。工资问题,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按照职务,发给相应的工资。”即希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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