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日用工业品批发公司和饮食服务公司是独立的经营和管理机构。要改变它们同市商业局在经济上的归属关系,使商业局更好地行使行政领导和管理职权。企业、公司直接同财政、税收、银行部门发生关系,税后利润除按规定上缴部分外,全部归企业、公司支配。要扩大企业人财物的管理权,相应缩小公司的权力。城市国营商业的批发业务,归批发公司统一管理。国营零售企业可以根据情况,由市、区零售公可或总店分别管理。
中央专项安排的储备商品,由中央财政负担利息。省级专项安排的储备商品,由省财政负担利息。季节性商品储备,可以由工商协商,在平均出厂价格以内,淡季适当降价,旺季适当提价。
企业隶属关系调整后,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和商业部另行规定。
三、建立城市贸易中心,逐步形成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的批发体制
在所有城市逐步建立日用工业品贸易中心,可以是经济联合体,也可以是独立体,实行多种经营形式。可以建立综合贸易中心,也可以有综合的和专业的贸易中心。重点口岸的贸易中心,在政策范围内,允许经营一定的进出口业务。综合贸易中心由市商业局负责行政领导;专业贸易中心由市批发公司负责管理,也可以成为一体。
贸易中心是商品批发交易市场,实行开放式经营。商业、工业企业,全民、集体、个体企业,本地、外地企业,计划外、非计划商品,都可以进入贸易中心,自由购销。要打破条条块块和地区行业的界限,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发展多渠道流通,减少经营环节,开拓市场,搞活经营。商品成交价格,可在批发牌价基础上,不分对象,协商作价或批量作价。要正确运用质量差价、规格差价、款式差价、花色差价、季节差价等多种形式的差价,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
商业行政部门通过贸易中心,实现对多种形式批发商业的领导和管理。国营商业批发公司既是贸易中心的主体,也是它的后盾。除对计划分配商品进行经营外,要本着专业划细、灵活经营、扩大购销、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要求,积极组织、参与贸易中心的活动,发挥国营商业的主导作用。贸易中心可以自营、联营,可以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加工,做到大量批发与小宗买卖相结合,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相结合。
随着贸易中心的建立,要相应发展储运中心、服务设施和信息网络。
四、小型国营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转为集体经营或租赁给经营者个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