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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公证费管理办法和公证机关开支补助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公证费管理办法和公证机关开支补助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1956年9月18日)


  根据国务院1956年7月10日(56)国议毅字第55号批复所批准之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请示报告,其中规定,“公证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公证机关开支的补助办法由司法部和财政部共同商定”。经我两部研究,为了适合各地具体情况,并便于和各司法厅、局所拟订的公证机关的设置、人员编制及公证费征收标准等方案互相配合,得以顺利执行起见,决定不由中央作统一规定。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财政厅、局共同拟定各地区的公证费管理办法和公证机关开支补助办法,报请同级人民委员会批准施行,并分报我两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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