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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被判处徒刑的反革命犯的配偶提出离婚如何处理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被判处徒刑的反革命犯的配偶提出离婚如何处理的批复
(1956年1月10日)


浙江省司法厅:
  1955年10月27日浙司二字第4217号报告收悉。关于被判处徒刑的反革命犯其配偶提出离婚,应通知被告,并允许被告提出答辩。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离婚或不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的全部或一部表示不服时,应该准许上诉。我部1952年6月21日司行字第302号及1953年9月10日(53)司普民字第50号批复,已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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