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选调现役军官到政府民政系统工作的决定
(1957年11月2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1957年11月9日发布)
自1950年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前政务院发布了关于人民解放军工950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前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了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以来,各级政府和军事系统对于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和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抚恤工作,都已经做出了很大成绩。现在,为了使这些工作做得更好,以发挥复员军人、残废军人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更大的作用,各军区和各级兵役机关同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联系需要进广步的加强。因此,国务院现在作如下决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商请所在军区选调一名适当的上校、大校级军官或相当师级职务的军官到民政厅(局)担任副厅(局)长职务,以加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和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抚恤工作的领导。
上述调到各级民政部门工作的干部,仍为现役军官。其工资待遇、生活福利等问题,按照地方的有关规定或者仍按军队的有关规定,可依本人意见办理。
二、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兵役局副局长兼任同级民政科(局)的副科(局)长的职务,专管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复员军人安置工作和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抚恤工作。各兵役局的副局长兼任民政职务后,其原有职责不变,供给关系和工资待遇也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