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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编制1958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指示[失效]

  (三)在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收支划分上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95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收支划分,应当按照改进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①办理。今后地方预算的编造和执行,由地方在自己的收支范围以内,根据党和政府所规定的有关方针政策,自行安排处理。编造1958年预算的时候,在中央和地方预算收支的划分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编造195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基本上应当以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当前企业、事业的划分情况为准,将来如果税收制度有所改变,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有所改变,再相应地调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收支。例如:由于进行税制改革而使地方预算增加收入的时候,应当相应地调低地方预算的收入分成比例;中央各部将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下放给地方管理的时候,下放的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的支出,应当如数下划,列入地方预算管理。
  二、按照改进财政体制的规定,1958年部分中央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的收入要同地方实行此例分成,中央各主管部门在对这些企业下达生产计划指标、财务计划指标以及正式核批的财务计划的时候,应当及时抄致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一份。企业单位在上报财务计划草案的时候,也应当抄致财政厅(局)一份,以便地方财政机关了解这些企业的财务情况,参与监督,并且据以编造地方预算的企业收入分成数。
  三、今后在地方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重大灾荒,预算收入减收较多,以及需要增加救济、防汛、复堤、堵口等支出的时候,中央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助。因灾影响了当年收入的,中央给予补助的数额,以能保证该地区当年支出的最低需要为准;因灾影响了下一年度收入的,中央在下一年度给予补助的数额,以使地方预算支出能够维持上一年度实际支出的水平为准。至于因灾需要增加的救济,防汛、复堤、堵口等支出,则由中央根据实际需要专案核拨。
  四、今后地方预算需要增加新的支出的时候,按照这样的原则处理:中央各部门要求由地方举办的建设事项,由中央各部门在本部门的当年预算内拨款;中央各部门建议地方举办的建设事项,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举办或者不办,如果举办,由地方自行解决支出;地方自行举办或者报请中央批准举办的建设事项,所需费用由地方在本地区预算内解决。
  (四)预算草案的编造程序和报送期限
  1958年国家预算必须提早编成,提早定案。各部门和各地区应当进一步加强编造预算的组织工作,提高质量,按期上报。预算草案的编造程序和报送期限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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