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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编制1958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指示[失效]

  四、关于企业流动资金的核定。各经济部门应当要求所属企业大力加速资金的周转,减少流动资金的占用。在核定企业流动资金的时候,对于某些企业因为超额储备多占用流动资金的,要检查形成的原因;提出处理办法,凡是应当和可能处理的,都要积极地进行清理调拨,以减少资金的积压。对于企业正常需要的定额流动资金,应当根据上一年企业在储备、生产、流通环节中使用流动资金的情况,并且根据生产的发展、商品流转额的扩大、成本的降低、供销条件的改善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出加速流动资金周转的要求,切实加以核算,从严核定。为了加强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规定从1958年起,地方国营企业和地方公私合营企业当年所需增拨的流动资金,30%仍由地方预算拨款,70%改由银行贷款解决。中国人民银行发放流动资金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都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五、关于紧缩各项事业费用和行政管理费用。应当想尽一切办法节约经济建设、文化教育事业费用和行政管理费用。1958年必须认真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改变人浮于事的现象。1958年职工的工资标准不变,各项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应当在1957年实际执行的基数上继续降低。企业管理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凡是有可能实行行政机关开支标准的,都应当按照当地行政机关的开支标准执行。1958年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一般应当停建办公楼、礼堂、招待所和疗养院等工程,尽量减少设备购置,以进一步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缩小市场物资供应的差额。
  六、关于总预备费的设置。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都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设置适当数目的总预备费,以解决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临时发生的某些事前预料不到的支出。地方预算除了设置总预备费以外,还应当注意充实预算周转金。中央各部门可以在分配各该部门的支出总额范围以内,对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事业费酌留一定比例的准备金。
  七、关于地方预算外收入和年终结余的处理。各地工商税收附加,从1958年起统一改为按四种税收(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营业税、工商业所得税)的总额附加1%。农业税收附加的比例,粮食作物地区一般不超过正税的15%,经济作物地区可以高于15%,但最高不能超过30%(关于经济作物地区增加附加税的问题,国务院将另行以命令下达,各地得到国务院通知以后,才能增加该项附加)。上述两项附加暂由地方人民委员会另行管理,不列入国家预算。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采取以收抵支办法,不列入国家预算。其他预算外资金,由地方自行整顿处理。1957年单位预算的年终结余,除了国防费的年终结余以外,应当交回各该级总预算,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留用。地方预算的年终结余,全部留给地方,由地方根据自己的需要,以一部或者全部安排1958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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