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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可以担任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批复(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27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复函
(1984年3月28日 (84)司发调字第101号)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司法助理员可否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电话请示,经我们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认为司法助理员是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经常参与调解疑难纠纷,如果兼任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容易引起群众的误解,故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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