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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的批复
(1953年6月11日 法行字第37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你院1953年5月20日东法行字第2449号报告收悉。
  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在中央未作明文规定以前。一般的可不超过十五年,但有特殊情况得提高至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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