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的筹集及支付
(一)资金筹集。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成本补助标准在预算中足额安排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资金。省级和市级财政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
(二)资金支付。对服务提供机构购买服务资金的具体结算办法,由市政府统一规定。具体资金的给付,由区财政部门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给服务提供机构。年初区财政部门可采取预付制的方式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年末再根据年度考评结果结算补助资金。对于部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还可采取发放服务券、服务手册等方式,由社区居民在接受服务时与服务提供机构进行结算,服务提供机构以此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的原始凭证。为了推动“防治结合”,鼓励服务提供机构开展预防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探索将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与医疗保障经费按照“人头预付”、“总额预付”等方式向服务提供机构“打捆”支付。
五、加强管理和监督
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主体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全过程应当公开,包括服务提供机构的选择标准公开、选择结果公开、考评标准公开、考评结果公开、核定补助公开,接受社区群众的监督,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本地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并加强指导,督促落实,不断总结完善。市和区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承当起相应的职责,共同配合做好购买服务的各项工作。中央财政将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试点工作成绩较好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附件:
购买服务工作参考流程
一、准备阶段
(一)区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及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区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来的购买服务的资金需求进行审核,并列入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
(三)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组织购买服务委员会和绩效考评专家委员会。
二、采购实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