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提供机构的选择范围。参与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本标准。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只要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都可申请参与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二)购买服务的组织管理。区财政部门可会同主管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组织成立购买服务委员会,明确购买服务的操作程序和日程安排,并按有关规则具体组织实施。
(三)确定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的方式。为了推动公平竞争,受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购买服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在具备资质的卫生医疗机构中选择确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机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卫生服务机构参加竞标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确定。只有一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竞标的,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竞标。
(四)购买服务合同的订立。服务提供机构确定后,主管部门应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认真开展绩效考评
(一)科学制定绩效考评体系。绩效考评工作是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重要环节。市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根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项目,研究制定包括考评指标、方法等在内的绩效考评体系。有关考评指标既应包括过程指标如服务提供机构实际开展工作情况,也应包括结果指标如社区居民实际享受的服务项目内容等;既应包括客观指标如社区卫生服务人次等,也应包括主观指标如社区居民的满意度。对服务提供机构不仅应考评设备、人员等硬件指标,还要考评管理等软件指标。
(二)认真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应包括专家考评和社区居民考评两部分。区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选择公共卫生、财务经济、公共管理等领域专家,组建人员相对固定的绩效考评专家委员会,在具体组织绩效考评时,相关专家从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社区居民考评可采取抽样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年末和服务期满,区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组织绩效考评专家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对服务提供机构按合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绩效考评。
(三)考评结果的运用。对服务提供机构的考评结果作为确定财政补助总额的依据。对考评合格的,应按照规定结算补助资金,并可继续签订服务合同,同时应根据考评结果,指出服务提供机构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考评优秀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不予结算补助资金,并取消其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资格,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