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社[2007]267号 2007年1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关于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核定财政补助的规定,为了指导地方更好地开展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及其补助标准
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及其补助标准是购买服务工作的基础环节,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应与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服务项目和制定项目补助标准。
(一)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为了保证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社区居民享受到基本均等的公共卫生服务,市财政部门应与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政府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社区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需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随着经济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的不断提升以及群众健康需求的变化,可对纳入政府购买范围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适时进行调整。
(二)科学测算和确定购买服务项目补助标准。纳入政府购买范围的服务项目确定后,市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认真做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补助标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可以区分为针对个体的服务项目和针对群体的服务项目。针对个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免疫规划等),可以通过核算享受服务对象的人均成本确定单位项目补助定额。针对群体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健康教育等),可以通过核算综合成本确定综合项目补助定额。也可以将所有公共卫生项目统一打包,核定单一的综合项目补助定额。还可以按照服务中心或站的服务功能和项目,分别核定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应能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补助标准可随着工资和物价水平的变动适时进行调整。
二、公开、公平、择优选择服务提供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