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分缺衣少被的严重困难户,可由商业部门赊销给适量的布匹(或成衣)和絮棉,需要蚊帐的赊销给蚊帐。赊销贷款免息。
四、搞活商品流通,加速商品周转。
贫困地区要首先解决由县通到乡(区或公社)的道路。争取在五年内使大部分乡(区或公社)都能通汽车或马车。这些道路由国家,地方、群众共同出资出人修筑。可利用库存余粮组织修路劳务。国家从公路养路费中征收的重点建设资金,五年内每年拿出一部分,给交通部门作为帮助贫困山区修路的专款使用。修路所需器材由国家物资部门作出安排,给以支持。乡以下道路以民办为主。有水运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整修河道,发展水上交通。积极发展运输专业户和运输合作组织。积极恢复马帮、驴帮、牛帮等运输形式。各级交通部门应就此事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
要依靠和扶持当地群众搞好产品购销,放手发展集体、个体运销业。凡是山区人民要求出售的,城市、平原区或外贸需要的产品,国营商业、外贸、供销合作社都要及时收购,开辟销路。要帮助山区增加贮藏加工设备,尽量把山区产品变为商品。鼓励并扶持有条件的地方,集资兴办水电、火电,解决能源问题。
少数民族地区继续执行贸易优惠政策。
五、增加智力投资。
要重视贫困地区的教育,增加智力投资。有计划地发展和普及初等教育,重点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加速培养适应山区开发的各种人才。
山区的科技、卫生工作也应有切实的规划,各有关部门均应围绕山区开发的目标,采取措施,逐步实现。
六、加强领导。
(一)有关各省、自治区要成立贫困山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国家有关部门(包括计划、农业、水电、林业、商业、交通、机械、冶金、煤炭、化工、地质、物资、民政、卫生、文教、金融等)都应指定专人负责,分别作出帮助贫困地区改变面貌的具体部署,并抓紧进行,保证实现。
(三)贫困地区各级党、政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应从实际出发,不强调上下对口,尽量做到简政便民。
(四)在划定的贫困地区,除国家适当增加投资外,各部门戴帽下达到贫困地区县的各项建设经费,由县政府统筹安排,集中用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生产建设项目。对贫困地区的其他各种负担和摊派要认真加以整顿,该减的减,该免的免,该留的留。由县提出方案,经省批准实行。
由于调整政策、实行减税免税、发展教育事业而增加的财政支出,首先由地方财政解决,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由中央财政酌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