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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

  (四)革山草坡应分包到户,由户长期使用。
  集体的宜林近山、肥山和疏林地可划作自留山,由社员长期经营,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产品自主处理,可以折价有偿转让,允许卖“活立木”。不便归户经营的远山、瘦山,可以实行合作经营,种树种草,收益按股分红。荒山多的地方,可以独户或联户承包经营,承包期不少于五十年;还可包给平原地区的群众经营,收入按比例分成。集体林场可以折价作股办林业合作社,按股分红;也可以联户承包经营。
  (五)国家在贫困地区兴办的企事业单位(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水库、电站、工厂等)要本着不与农民争利和适当让利于民的原则,处理好同周围社队的关系。水库的发电、水费和水产、林产收入在一定时期内应以一定比例用于安排水库移民的生产。
  凡国营企业单位无力经营或经营得很不好的山场、水面、矿藏,可以包给农民经营,收益按一定比例分成;这些单位如需要人力,应尽量从周围农村吸收,或采用和周围农民联营办法,以充分利用资源,增加农民收入。
  (六)凡有矿产资源的地方,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划定地段,积极组织当地农民集资开采,或者由当地人同外地人合作开采。开采者应按规定交纳国土资源使用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
  (七)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原则上要逐步分期退耕,由原耕者造林种草,谁种谁有,长期经营,允许继承。
  三、减轻负担、给予优惠。
  (一)对贫困地区从一九八五年起,分别情况,减免农业税。最困难的免征农业税五年,困难较轻的酌量减征一至三年。
  (二)鼓励外地到贫困地区兴办开发性企业(林场、畜牧场、电站、采矿、工厂等)五年内免交所得税。
  (三)乡镇企业、农民联办企业、家庭工厂、个体商贩的所得税是否减免以及减免的幅度和时间由县人民政府自定。
  (四)一切农、林、牧、副、土特产品(包括粮食、木、竹),都不再实行统购、派购办法,改为自由购销,有关的国营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应积极开展代购代销业务。
  木材砍伐应依照森林法进行,由地方林业管理部门划定地区,发特许证。开放竹木市场,允许自由出售,允许加工和以木换粮换物,某些需要保护的药物资源,如麝香、杜仲、厚朴、甘草等,只能到指定的收购部门议价出售,以保护资源,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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