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
(1984年9月29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农村形势越来越好。但由于自然条件、工作基础和政策落实情况的差异,农村经济还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状态,特别是还有几千万人口的地区仍未摆脱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其中绝大部分是山区,有的还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革命老根据地,有的是边远地区。解决好这些地区的问题,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十分积极的态度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这些地区的人民首先摆脱贫困,进而改变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发展商品生产,赶上全国经济发展的步伐。
  一、明确指导思想。
  过去国家为解决这类地区的困难,花了不少钱,但收效甚微。原因在于政策上未能完全从实际出发,将国家扶持的资金重点用于因地制宜发展生产,而是相当一部分被分散使用、挪用或单纯用于救济。为此,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明确改变贫困地区面貌的根本途径是依靠当地人民自己的力量,按照本地的特点,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增强本地区经济的内部活力。
  国家对贫困地区要有必要的财政扶持,但必须善于使用,纠正单纯救济观点。山区要认真重视发展林业、畜牧业、加工业、采矿业及其他多种经营,建立合理的生产结构,密切同城市和平原地区经济的联系,变单一经营为综合经营,变自然经济为商品经济,纠正依赖思想。
  解决贫困地区的问题要突出重点,目前应集中力量解决十几个连片贫困地区的问题。要经过调查论证,综合研究,确定具体措施,逐项予以落实。国家用于贫困地区的资金和物资,不能采取“撒胡椒面”的办法平均使用,更要严禁挪作他用。
  二、进一步放宽政策。
  对贫困地区要进一步放宽政策,实行比一般地区更灵活、更开放的政策,彻底纠正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端,给贫困地区农牧民以更大的经营主动权。
  (一)在坚持土地公有的前提下,由群众自主选择最适宜的经营形式。有些地方,有些生产项目群众愿意进行个体经营,应当允许。
  (二)耕地承包期可以延长到三十年。允许转让承包权。
  (三)牲畜可分到户或作价归户,私有私养,允许自宰自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