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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对辖区内的每一个市(地、州、盟),各随机抽取2个区、县(市、旗)作为样本区,每个样本区抽取不少于20个工业污染源、50个生活污染源和40个农业污染源进行普查工作质量现场核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随机抽取不少于2个地市(州、盟)的各1个区、县(市、旗)作为样本区,每个样本区抽取不少于20个工业污染源、50个生活污染源进行普查工作质量现场核查;安排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质量现场核查的地市(州、盟),农业污染源核查的数量不少于65家。
  四、核查方法和内容
  (一)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单位清查等工作
  1、掌握样本区普查准备阶段总体情况;调出样本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名单和该地区实际选聘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名录,核查实际参加培训的人数,并随机找5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询问培训的内容,了解培训质量,确保普查相关内容培训到每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
  2、对样本区内抽取的各类污染源或单位进行入户清查摸底并记录。对已经进行过清查摸底的单位,在《单位清查表》上做出标记,对未进行过清查摸底的单位,记录该单位的相关信息,填写《单位清查表》并作为清查的漏查单位;计算“漏查率”,对重复出现的单位计算“重复率”,对基本信息填写错误的单位计算“错误率”;填写《质量核查报告单》。
  3、查看样本区内各类《单位清查一览表》,并与确定的《污染源普查对象名录》表相比较,核查普查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二)普查表指标填报和数据审核工作
  调出样本区内抽取的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原始普查表,对所抽取的全部普查对象实地进行普查并填写相关《普查表》;与普查对象原填报的普查表指标数据进行核对,核查数据的质量,重点核查必填指标及各个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分别计算“漏报率”、“指标漏填率”和“指标填报差错率”。
  (三)普查数据录入工作
  调出样本区抽取的各类普查对象各项普查指标电子版的录入信息,与原始普查表的各项指标进行比对,核查普查对象原始普查表指标数据的录入质量,检查数据的错录、漏录情况;分别计算“指标录入差错率”和“指标漏录率”。
  五、组织实施
  (一)核查工作分三级进行,即地市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各区、县(市、旗)普查工作质量进行核查,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各市(地、州、盟)普查工作质量进行核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工作质量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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