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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污普办[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军环办:
  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保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质量,指导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质量核查工作,我们编制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八年二月四日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

  为加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核查的目的
  通过核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污染源普查机构”)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表填报、数据审核和录入等工作的质量,特别是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改正错误,督促各地加强普查质量管理工作。核查结果作为衡量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核查的原则
  按一定数量随机抽样,对抽取的样本进行普查工作质量核查。抽样数量的确定必须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同时兼顾到财力、人力的可行性;又要兼顾重点行业和区域,保证覆盖面和代表性。
  三、核查的技术路线
  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普查工作质量核查以县(市、区、旗)为样本区;在样本区内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各类污染源单位进行现场质量核查。
  地市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把辖区内的每一个区、县(市、旗)都作为样本区,各随机抽取不少于20个工业污染源、50个生活污染源和40个农业污染源(抽取的市辖区没有农业污染源的可不核查农业污染源,下同)进行普查工作质量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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