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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4]177号 1984年12月17日)


  旅外华侨和外籍华人科技专家、学者来华定居工作,是引进国外智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科委、外交部关于加强引进人才工作的请示报告中有关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不完全适用,需要修订补充。为了引进从事应用技术的专家来华定居工作,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现将国家科委制订的《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摘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对来华定居专家的工作安排、生活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1.《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下达后,回国定居工作的华侨科技专家、学者,回大陆定居工作的台湾科技专家、学者和回内地定居工作的港澳科技专家、学者,来华定居工作的外籍华人及其他外籍科技专家、学者。

  2.一九六六年以来经国务院、中央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回国、回大陆或来华定居工作并经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认可的科技专家、学者。

  二、定居工作的范围(略)

  三、来去自由

  1.允许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再出境定居。对工作几年后又要求出境工作一段时间再回来的,可以停薪留职。

  2.允许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工作一段时间后,申请自费出境学习、进修,半年内工资照发。超过半年即停薪留职。

  3.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申请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它短期学术活动,在安排好现职工作后,应予批准。出境期间工资照发。

  四、工作安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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