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的通知
(国污普办[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全军环办: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的要求,指导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确保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顺利完成,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系数手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系数手册》使用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系数手册》仅供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使用。环境统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按现行的方法和规定执行。
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源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时,只能采用本次下发的《系数手册》,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进行核算。
三、本次印发的《系数手册》涵盖了我国351个小类工业行业,其中259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可直接使用,92个小类行业的产排污系数采用类比方法使用;钾肥制造、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行业中聚甲醛、环氧树脂、酚醛树脂等20个行业小类部分产品的产排污系数将于2008年5月另行印发;其他工业行业企业产排污量的核算,可采用实际监测法或物料衡算法,采用实际监测法时,每年监测频次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使用《系数手册》核算企业污染物产生、排放量时,要按照《系数手册》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依据相关产品种类(名称)、原料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以及相关末端处理技术,正确选取、使用产排污系数,根据企业2007年度产品实际产量或原材料消耗量,核算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
五、工业源产排污量的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三种核算方法的使用,严格按《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执行。采用符合规定的规范监测数据或合理的物料衡算数据计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时,要按照该技术规定,用《系数手册》提供的产排污系数对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的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数据填报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量普查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