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统一管理农村副业生产的通知
(1957年10月22日)
(一)农村中的副业生产,包括副业性的林产、畜牧、渔业和运输业、手工业等等,应该都由农业合作社分别情况,合理地利用劳动力,采取大公经营、小公经营和个体经营的方式,加以统一安排,以利于生产的发展。各级农业部门应该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在行政、技术管理和供销业务方面给以指导和帮助。
(二)农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己集体经营的各种副业生产规模的大小,分别成立副业生产队或者副业生产组,负责经营。农业合作社根据各种副业生产的特点及其与农业生产的关系,应该分别采取不同的经营办法和分配办法,可以由农业合作社(或者农业生产队)统一经营,统一分配,也可以由副业生产队(组)在农业合作社统一领导和统一安排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但在分配时应该向农业合作社致纳一定数量的公益金和公积金。实行农业、副业收入统一分配的时候,必须注意到,有些技术性比较高的副业劳动,应该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给以稍高于农业劳动的报酬,以免有些社员因为农业和副业统一分配而减少收入。
某些适合于分散经营的家庭副业,应该在农业合作社的统一安排和帮助下,由社员家庭分散经营,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三)农村手工业(城市和集镇的手工业不包括在内)一般是分散的,同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在农村中单独建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组织,并且从上到下集中管理的办法,实行起来,困难较多,和农民的矛盾较多,也不利于生产。因此,农村中尚未组织起来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兼营手工业的农民,一般地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参加农业合作社,组成农业合作社的副业生产队(组),而不要单独建立手工业合作社。农村中已经组织起来的手工业合作社(组),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同农业合作社合并,作为农业合作社的副业生产组织,而不再作为县以上手工业联社的基层组织。并入农业合作社的手工业合作社,它原有的股金和公共积累,应该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妥善处理。此外,有的手工业合作社不便于或者还不愿意同农业合作社合并,也可以继续作为手工业联社的基层组织。
农村中的手工业合作社,同农业合作社合并以后,它们原来同手工业联社之间,在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方面的关系,应该逐步由供销合作社接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