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农业贷款的做法,我们认为应当结合秋收分配和冬季整理农业社的工作,在做好到期贷款收回工作的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批分片进行。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大辩论和群众觉悟提高的基础上,依靠群众进行清理,但是不要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以免发生偏向。工作中要深入调查,逐户逐笔核对,贯彻实事求是和具体分析的精神,防止粗枝大叶和强迫命令的偏向。清理工作有些地区今年冬季清理不完,可以在明年春季农忙以前完成,其中农业社问题较多一时不宜进行这一工作的,可以暂时不去进行。
关于债务关系清理中的若干问题,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社员个人、互助组、农业社所借的贷款,在入社、转社、并社或者大社分小社以后,应当按照谁借谁还的原则,由原贷款户(社)负责归还。如果用贷款购置的生产工具或者用贷款兴修的水利设备,已经归入农业社或者转归新的农业社,经过原贷款户(社)同现在使用该项生产工具或者水利设备的农业社协商,双方同意转移债务的一部或者全部的时候,银行应当办理换据手续,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建议各地在整顿农业社的工作中,如有个体户入社、小社并大社、大社分小社,应当同时解决贷款债务的转移问题,以免造成将来处理的困难。
(二)过去由银行发放给农业、林业、水利、移民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的农业贷款,如果承贷部门已经把贷款转贷给个体农民、社员个人或农业社,经承贷部门与贷款人双方协商,同意转移债务关系的时候,可以由贷款户(社)向银行换立新借据,转移债权债务关系。
(三)贷款户迁移他处,原贷款的银行机构应当与迁入地区的银行机构联系,同贷款户核对账目,将债务关系转移到迁入地区的银行机构。如果在一个家庭中,只有一部分人口迁移他处,还有一部分人口留在原地,贷款由谁归还,可由贷款户自定。我们建议各地今后组织移民迁移的时候,同时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关于到期未还贷款处理中的若干问题,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农业贷款应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某些贷款户(社)有归还能力而拖欠不还的,应当向他们讲清道理,积极说服他们按期归还。但是要注意,对于那些连年遭受灾患或者有其他原因确实无力在今年归还的,可以允许他们延期归还。乡社干部拖欠贷款问题,不但影响对群众积欠贷款的清理,并且使干部脱离群众,同时政治影响也是不好的。建议各地结合干部整风,使他们在提高思想的基础上自觉地带头归还贷款,以消除群众在归还贷款问题上的观望心理,使农贷清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