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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农业贷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农业贷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57年10月19日)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农业贷款问题的报告,现在转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
  目前国家发放的农业贷款总数已经近四十亿元。今后发放农业贷款,除了确有困难的地区以外,一般地区只能依靠现有贷款的收回,收了再放,放了再收。某些专用的经济作物贷款,如发展山区油茶、核桃贷款等,原则上也应当由省、自治区在现有农业贷款的指标以内自行调剂解决。省、自治区所属各县的农业贷款指标,应当由省、自治区在全省、全区的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并且在必要的时候,中央也可以在省、区之间作若干调剂。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地运用现有贷款资金,使之保持正常的周转,继续为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巩固农业社服务,是农村工作中一个重要问题。国务院认为,各地在做好今年收回农业贷款工作的同时,对于过去的农业贷款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查对账据,核对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将历年拖欠的贷款,进行必要的排队整理,以利这些贷款的逐步收回,这是完全必要的。这个工作做得好,不仅不会影响农业社的巩固,而且有利于农业社的巩固。当然,个别区乡,农业社问题较多,在这些地方可以暂时不去进行这个工作。
  清理农业贷款的工作,一般应当同秋收分配工作和整社工作结合进行。具体进行的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情况具体安排。鉴于这个工作涉及到农业社内部和外部的许多矛盾问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切实抓紧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农业贷款问题的报告
(1957年9月5日)

  历年来国家发放了大量的农业贷款。1957年农业贷款总额将近四十亿元,信用社组织的农村资金达十亿元。国家发放的农业贷款和信用社组织的农村资金,对于扶持农业生产、帮助农民解除高利贷的剥削、特别是支援农业合作化,发生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农业贷款工作在获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发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是:(一)在农业劳动互助和农业合作化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有些贷款的账务没有随着农民入组、入社、转社和并社等情况变化,及时转账核对;(二)几年来乡村干部调动频繁,人事不断变动,以致一部分贷款关系不清,账目混乱。这种情况如果不及时注意补救,将愈来愈难清理,而这样发展下去,对于保证贷款资金的经常周转,对于继续支援农业生产和进一步巩固农业社,都将有不利的影响。今年以来,有些地区已经进行了农业贷款的清理工作,收到了相当的效果。我们认为在全国一切有条件的地区,对原有农业贷款进行一次清理,是完全必要的。
  清理农贷工作要达到两个要求:第一是将历年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加以查对,使账据同实际相符,笔笔贷款都有下落;第二是将历年拖欠的贷款,进行必要的摸底排队,能收回的积极收回,收回有困难的分别情况处理。关于这次清理农贷工作的做法和若干问题处理的原则,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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