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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职工绝育、因病施行人工流产的医药费和休息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职工绝育、因病施行人工流产的医药费和休息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57年10月12日)


  关于全国职工施行绝育和因病施行人工流产指为了治疗本人原有疾病,和为了防止因生育使本人原有疾病恶化而施行的人工流产的手术费、医药费以及施行手术后必须休息期间的工资,可参照劳动保险条例十三条甲款和乙款的规定①办理。但对非因病施行的人工流产的手术费、医药费一律自费,其必须休息期间按事假办理。没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部门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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