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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城市市场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一)必须正确掌握市场正当交易和投机违法行为的界限。目前市场上的投机违法行为主要是:(1)非法贩运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物资;(2)对规定必须执行国营牌价和议价的商品超过牌价,议价出售或者采取其它变相的办法哄抬价格;(3)以不正当手段抢购市场缺俏商品,或者向国营、合作社或者公私合营零售单位套购市场缺俏商品;(4)在市场中进行倒买倒卖、买空卖空,或者借口中间介绍从中吃价瞒价或勒索非法佣金;(5)对市场供不应求的商品囤积拒售;(6)偷税漏税;(7)粗制滥造,故意降低产品质量;(8)出售商品时掺杂使假、短秤少尺、以次充好、以伪充真,或者出售变质食品影响人民健康等等。对于这些行为,应该分别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二)对市场投机违法行为的处理应该贯彻说服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处理时应区别一般商品与计划收购统一收购商品、区别初犯与屡犯、区别偶一经营的农民和一贯投机的商贩等来掌握宽严的标准。对于掺杂使假影响人民健康的和明知故犯情况恶劣的,也要严肃处理。处理时可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悔过、平价收购或者责令平价出售其商品、没收其商品的一部或全部、罚款及吊销证照等处分。
  另外,对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单位及机关、团体的有关人员在市场上进行投机违法活动的,除适用以上处理办法外,并可通过其上级领导机关给其本人或所在机构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三)凡属市场投机违法行为,统一由各地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对其中抗拒行政处理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恶劣、破坏国家经济秩序、对国计民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市场管理部门应该联系检察部门起诉,送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四)各个城市的市场领导机关可以根据以上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取缔市场投机违法行为的具体办法,报请当地省、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同时应报送国务院及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防止乱没收、乱罚款等不良现象,各地并应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规定对市场投机违法行为的处理权限,列入上述办法中或者作为内部掌握的依据。
  为了更好地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各个城市的市场管理部门应该通过当地工商业联合会和小商贩的组织结合当前工商界全面开展整风和反右派斗争的运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严肃批判资本主义的思想作风,广泛地进行一次社会主义教育,树立“劳动光荣,投机可耻”的社会风气,使广大群众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并监督投机违法分子的活动。同时,各地业务主管部门也要抓紧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供销社、手工业社、合作商店(组)的采购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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