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开放商品的市场价格管理问题
最近许多城市中,有不少开放的商品价格上涨过高,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这些商品价格上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生产和供应之间有一定差额等客观因素以外,也因为在我们的经济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上还存在着若干缺点。当然,自由市场上若干商品价格的变动是不可避免的,其中有些是合理的,但有些是不合理的,如果听任自流,就会不利于市场物价的稳定。因此,必须积极地采取经济方法和行政方法,加强对自由市场商品价格的领导和管理,避免价格摆动过大的情况,为此提出如下的建议:
(一)为了调剂市场供应、稳定物价,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对于开放的物资必须插手或扩大经营(特别是对那些价格不稳定的商品),积极改善经营管理,学会和小商贩进行经济上的竞争;向产地采购某些商品时可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随行就市,必要时可以不要利润或者一时的一地的亏本出售。但在经营的比重上,原则上以能够稳定市场的价格为限,以免分散对主要商品的经营力量和影响对小商贩的安排。同时,对内销与外销,本地供应与外地调剂的数量(包括外地采购)以及产区、销区、毗邻区的价格掌握方面,都应该通过领导机关或双方加强联系进行适当安排。此外,国营、合作社商业在组织货源、调节供求、掌握购销价格工作中也必须密切配合协作,并要防止互相抬价、互相封锁的不良倾向。
(二)为了更好地领导和控制自由市场商品价格的变动,各地有关部门应经常注意市场供、产、销情况,进行商品(按品种)排队,研究一定时期内价格变化的可能情况,作为市场价格管理的依据,以便于通过经济和行政措施来指导生产、调节供求和控制市场价格。在具体管理上,对于供应紧张、生产期限较长、价格上涨后短期内不能刺激生产增加供应的一些商品,价格管理上应该从严,必要时应采取议价和分配货源的办法;对生产期限较短,价格上涨后短期内可以达到刺激生产增加供应的一些商品,除影响人民生活较大的应加强管理以外,其余的小产品不要管得太死。
(三)对于开放自由市场的商品价格管理,应由当地物价管理机构统一掌握。具体工作除由业务部门归口负责以外,对价格管理的行政措施可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或主管市场的行政部门负责。
七、关于市场投机违法行为的处理问题
开放自由市场以后,市场中的投机违法行为有了一定程度的增长,但由于目前还缺乏统一的处理原则,各地掌握尺度宽严很不一致,有些城市单纯强调说服,缺乏行政的处罚办法,甚至采取放任而不敢过问的态度,以致投机违法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抗拒管理,打骂干部挚隋事不断发生。有些城市仍沿用军管时期颁布的取缔投机办法,少数地区也有乱没收乱罚款的现象。为了使各地在处理市场投机违法行为时有所遵循,防止和克服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发展,以保证开放自由市场政策的正确贯彻,特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