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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城市市场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三)零售商贩在经营方式上,一般应限于整进零出,不经批准不许从事批发贸易。为了促进城乡物资交流,经主管单位批准可允许少数商贩继续从事某些小土产城乡贩运业务,但对在同一城市倒买倒卖进行投机活动的二道贩子,则应坚决取缔。
  (四)为了加强对小商贩的组织、管理和教育,有关部门应指定干部负责这一工作,同时并要有组织有领导的利用小商贩本身的组织力量。过去许多城市都有推动摊贩进行自我管理教育的经验,今后可以继续采用这些办法,利用摊贩联合会和民主管理小组的组织,推动对小商贩的组织、管理和教育工作。
  另外,行商在开放自由市场以后,人数也有增加,经营活动也较前活跃,他们对促进物资交流虽然存有一定作用,但投机性较大。因此,今后对行商的发展应该从严掌握,对现有的也要进行清理整顿,适当限制他们的业务范围,并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对行商的经营地区可以继续采取“拴住一头”的办法,即买和卖的业务活动必须有一头是在登记的城市,以限制他们满天乱飞。
  有些城市目前还存在着一些经纪人,对他们也要进行清理整顿,并加强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同时对于他们的业务活动范围和代客佣金的标准,也可做适当规定。必要时,在某些商品市场上,可以对经纪人加以取缔,对其中业务比较熟练的人,可以安排到行栈或交易市场中去工作。对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商品,应严禁经纪人的活动。
  四、关于自发工业户的管理问题
  自从去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以后,在一些大、中城市中发展了不少自发工业户,据上海、北京、天津等九个大中城市今年年初不完全统计,有自发工业户三万多户,从业人员五万七千多人,其中小部分已发展为资本主义企业。半年来情况续有发展,目前上海市已发展到九千余户,三万余人;武汉市有2,062户;广州市有3,075户。其中有些是高潮后的遗留户,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在开放自由市场以后发展起来的,它们一般是利用废品旧料作为原料,生产某些为人民需要的小产品,但是它们的生产经营带有很大的盲目性,粗制滥造、投机欺骗等情况也很严重。因此,对它们应该利用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并在具备了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逐步地将它们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轨道。但由于自发工业户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在目前不可能采取完全包下来的办法,也不宜急于对他们实行公私合营或者合作化,目前主要应该是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和辅导工作。
  (一)对现有的自发工业户应该分别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只要原料和产品销路问题不大,具有一定设备条件的,原则上应该登记发给执照。但对那些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和已参加手工业合作社的小业主私设工厂、作坊,挖掘在业工人,白天搞社会主义晚上搞资本主义的非法行为,应该进行教育批判,坚决加以制止;其中情节严重恶劣的,应依法惩办;对那些生产技术设备条件很差,产品品质低劣或者供产销困难很大的,可以动员他们停止生产而不应发给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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