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58年的农田水利各项计划指标,已由水利部另行下达。省以下也需要逐级下达控制数字,但不要规定太死,应允许下面做必要修订。农业合作社的水利计划,必须经过合作社讨论决定。在制定和执行计划的时候,既要反对保守,也不要把计划定得过大,当前主要的还是首先要反对保守思想。
三、要加强领导。经验证明,领导重视,党政负责同志亲自动手,是开展工作的一个主要关键。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应该根据上级指示和当地条件,及时发布指示,在干部和群众中,进行深入动员。工作指导上既要有一般号召,更要有具体指导,依靠重点,推动全面,及时检查,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县一级水利机构,应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地充实加强。
四、要根据各地不同条件和现有经验,做好水利建设规划。务使灌溉与除涝、防洪与防旱、中小型与大型,都能够做到因地制宜,统一安排。各省、自治区应该积极进行中、小河流域规划和地区的农田水利规划,使两者互相校核,互相结合。这种规划还应该注意与农、林、渔、牧等有关规划相配合。合作社也应该制定水利规划,作为整个农业生产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的水利规划,均可采取由粗到精的办法,先做出一个大体轮廓规划,再在工作中逐步充实修正,做出更切实详尽的规划。目前要注意不要因为规划不完整而影响工作的进行。
五、要正确地贯彻执行农田水利的有关政策。为了鼓励合作社社员积极参加基本建设,水利工分的报酬应该相当于同等劳动力农业工分的报酬。这种报酬,如工程当年受益者,应该在当年分红;当年不能受益者,或者当年分红或者以后逐年分红,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要根据各地冬季生产条件,注意合理安排劳力。既要保证冬季的农、副业生产,又要保证为了扩大再生产的基本建设的需要。根据这个原则,适当地规定社员在这两方面应该出工的比例,做到能够充分利用冬闲季节的劳动力。在涉及一个合作社以上的工程,应该实行互相支持,实行受益多少、出工多少的原则。在有互助习惯的地区,还可以出一部分义务工,但应该补助伙食。用之于国家的剩余建勤工,也可用之于兴修水利。各省、自治区还可以制定一些必要的奖励办法和召开水利劳模会议,以鼓励干部和群众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六、加强技术指导。各地应该继续采取“以工地为学校、以工程为教材”的方式,积极培训农民水利技术员。对农村中兴修水利有经验的老农和老师傅,要很好的使用,尊重他们的意见,向他们学习,并且注意培养提高他们。各省、自治区均应该下放或临时抽调一批技术干部,到县以下的基层单位,负责进行勘测、设计、施工等技术指导工作,以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