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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进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接受学校师生前往参观、实习、进修等工作和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料工作的指示[失效]

  为了做好资料保管工作,同时也为了改进给科学研究提供资料的工作,要求中央各业务部门除了按照国务院关于划分保密范围和改善资料供应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划分保密范围、积极改进资料工作以外,还应当积极地进行下列几项工作:
  一、中央各业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起一套资料管理制度。鉴于这个工作十分复杂,而且经验不足,中央各部门应当指定一个副部长或者部长助理负责指导这个工作。在确定资料机密等级的时候,应当经过缜密考虑,不应当把不是“绝密”的资料列入“绝密”范围。事实上,真正应当列入“绝密”等级的资料,在全部资料中,只占极少数,而且有些资料,只在一定时期内,应当列入“绝密”等级,过了一定的时期,就不再是“绝密”甚至不再是“秘密”了。因此,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对于机密资料应当实行一年或者几年检查一次的制度,以便及时改变一部分资料的机密级别。
  二、中央各业务部门,应当迅速加强现有的资料室。没有设资料室的,应当根据需要成立资料室或者指定专人管理这方面的工作。目前应当迅速着手清理几年积累起来的资料,并且进行各类资料的编目工作。将其中可供科学研究和教学参考用的资料目录,随时印发各有关单位查考。同时着手制定简便可行的资料借阅的办法,以便利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按照一定手续前往借阅。这个办法应当力求既能保守国家机密,又能保证资料的充分利用。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单位,考虑如何建立供科学研究用的技术资料和经济资料的供应中心的问题,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核批准。
  三、为了更广泛地为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学校师生供应必要的资料起见,中央各部门可以定期出版有关的年鉴或者资料汇编等,但要限于需要量较多的、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并且经过系统整理的资料,防止出版泛滥的现象。
  四、中央和地方有关业务部门和厂矿、工地、设计部门、研究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划分保密范围和改善资料供应工作的通知和本指示的精神,改进对前往参观、实习、进修和参加科学技术合作的学校师生的资料供应的工作。对于前往进行生产实习和参加科学技术合作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允许他们以接受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在他们进行实习或者参与科学技术合作工作所必需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手续,可以查阅和摘录有关资料。同时,各派出单位应当对派出人员进行教育,要求他们切实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应当将历年已经由各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索取来的资料,切实加以整理和利用,各校之间也应当做好资料交流工作,以尽可能避免重复索取,减轻有关单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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