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了明确保密范围和改变过去某些保密范围过宽的状况,便利学校师生前往参观、实习和进修的工作,中央各业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把所属厂矿、工地、设计部门、科学研究机关,重新划清保密范围和机密等级。按照现在的实际情况,所有厂矿、工地、设计部门、科学研究机关,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为数很少的特殊机密单位,这一类单位,一般不接受派人前往参观、实习和进修。第二类是若干重要单位,前往这一类单位进行参观、实习、进修的人员,由派出单位在派出前负责进行政治审查。第三类是普通单位,前往这一类单位参观、实习、进修的人员,凡合格者,不再进行政治审查。具体分类名单,由中央各业务部门根据本指示精神迅速核定下达所属单位,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并且报国务院备案。
三、为了简化审查手续,所有前往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进行参观、实习、进修的人员,派出单位都不必把他们的人事档案材料寄往接受单位。接受单位对他们一般不进行政治审查,但必要时可进行抽查。关于是项审查工作应当由高等教育部和中央或者地方有关业务部门督促所属派出单位对派往参观、实习、进修的人员负责进行,并且对这些人员加强关于保守国家机密的教育。如果在参观、实习、进修期间发生失密、破坏等事故,派出单位应当进行检查;接受单位可以向派出单位提出意见,并且可以通知派出单位的领导机关,给予处理。在派遣手续和派遣人数方面,今后除了学生仍旧按高等教育部和中央或者地方各业务部门的原规定办理以外,其它人员一律由派出单位向接受单位直接接洽介绍,不再经过他们的领导部门审查批准。高等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所属学校和基层单位就近同有关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建立经常的联系,并且提倡它们之间订立科学技术联系合同或者生产实习合同。
四、中央和地方有关业务部门以及厂矿、工地、设计部门举行专门的科学技术会议的时候,应当主动地邀请有关科学技术人员和学校教师参加;各科学研究机关和学校在举行讨论有关科学和教学问题会议的时候,也应当邀请有关厂矿、工地、设计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及时交流先进生产经验和科学研究情报。
五、科学研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工作需要,前往有关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进行参观、调查和考察的时候,可以参照上列各项规定办理。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