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育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目录(1949-1984)(一)(发布日期:1989年1月1日,实施日期:1989年1月1日)废止国务院关于改进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接受学校师生
前往参观、实习、进修等工作和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料工作的指示
(1957年9月6日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师生,前往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进行参观、实习、进修和参加科学技术合作工作与必要的科学技术会议,是提高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的重要环节,也是学校师生实地研究国家各项建设工作,密切联系工农群众生活的一个有效办法。近几年来,国家各业务部门、各厂矿、工地、设计部门、科学研究机关等单位,在这一方面,曾给各校师生不少的便利和支持,使参观、实习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参观、实习等工作中规定一些必要的保密制度,是完全应当的。但是,由于过去保密范围有些规定不够明确,有些规定过宽,许多单位对于前往参观、实习、进修等人员,审查手续过于繁琐,以致一部分需要前往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进行参观、实习、进修的人员,可以批准的而没有被批准,或者时间拖得过久;有些被批准的人员,在参观、实习、进修的过程中,也曾遇到过一些不必要的限制。这样就减少了他们联系实际的机会和影响了他们工作学习的积极性。为了改进这种状况,现作如下指示:
一、凡是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师生,除了反革命分子、被管制分子和因为有反革命嫌疑正在审查中的人员和有严重反社会主义言行的分子以外,在确实有需要的情况下,一般都应当按照他们所从事的专业和所教学的课程,允许他们到一定的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去参观、实习和进修。当他们在进行参观、实习和进修的时候,接受单位应当采取积极帮助的态度,应当把这个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而不应当看做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对于学校师生在进修、实习期间所必需的劳动工具、试料、劳动保护品、宿舍等项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条件,应当积极协助解决;在遇到厂矿培养技工和学生实习发生矛盾的时候,应当统筹安排,适当地照顾学生的实习要求。另一方面,前往参观、实习、进修的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单位的业务指导,遵守接受单位的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妨碍接受单位的生产和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