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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

  第三、加强消防工作的组织建设。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消防监督机构建立与健全起来,并且调配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凡是需要建立而现在还没有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城市(尤其是新兴的工业城市),应当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相应地建立起来。消防警力不足的城市,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加以充实。实行二班制的值勤制度,如果编制不足,在采取内部调整或者减少值勤车辆的办法后,仍然不能解决,可以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在全市编制内调整解决。同时,应当加强消防队的训练和教育,以不断提高灭火战斗能力。为了逐步改善消防的技术装备,除加强对现有消防器材的检修保养和地区之间适当地加以调剂使用外,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应当将消防车辆、器材、化学灭火剂的生产和供应,全面地加以规划。消防事业所需的经费应当由各级人民委员会列入地方预算开支。
  企业专职消防组织,应当进行一次调整。凡是几个企业位于一处,相距较近的,各企业单位除保留少数专职防火人员外,应当将现有企业专职消防队连同技术装备转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统一设置消防站,所需经费仍由各该企业按此例分担。今后在企业单位建立消防组织的原则应当是:规模较大、火灾危险性较多的企业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专职消防队,公安机关在业务上给予指导;有些企业单位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情况,虽然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但是由于和其它企业相距较近,为节约经费开支,可以由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工业区域的分布情况统一设置消防队(站);一般企业单位,应当视实际需要配备一定的专职防火人员,并且组织这些专职消防人员所领导的义务消防队。
  第四、中央各有关工业、财经部门应当根据所属单位不同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防火办法或防火技术规范。各地方和各单位也应当因地制宜规定一些具体的防火制度,使人民群众有所遵循。在工厂、企业中实行防火责任制度,以保证各项消防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五、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工作,在国民经济各部门有步骤地推行预防火灾的安全措施,监督各种防火规则、办法的贯彻执行,结合有关部门,依靠广大群众组织经常的防火检查工作。对于违犯消防规则、办法和技术规范而造成火灾损失的责任者,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为了不断地提高我国消防事业的科学技术水平,应当有计划地培养消防技术干部,逐步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以适应同火灾作斗争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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