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了鼓励试制新产品,提高我国仪器工业水平,建议由财政部规定科学仪器的新产品试制费用的办法。
(4)国家技术委员会应该会同各有关部门迅速建立仪器仪表的鉴定工作,指定几个主要城市的有关的研究所、检验室和检定站等作为国家的检查机关,负担科学仪器仪表的鉴定任务,控制产品质量,督促产品质量的提高,以免由于计量不准而造成损失、浪费和危险。
(5)为了迅速发展科学仪器工业,各仪器生产企业应该加强同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和科学家的联系,争取他们在技术上、业务上的指导和援助。各科学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也应该积极地把自己的研究成果向有关企业推广,并提出改进仪器生产的建议。同时,科学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的附属工厂和车间,可以生产较专门的仪器,或协助企业制造某些特殊配件,以利仪器工业的发展。
二、关于科学仪器的修配
原则上规定:国内产品谁制造谁修理,并且应该接受同一地区同类型产品的修理工作;国外进口仪器的修配工作按地区组织相关的企业承担,大体上按产品分工,以扩大修配力量。
(1)一般仪表生产企业都应该接受相应产品的修配工作,可以在年度计划中留1-5%的能力,接受修配任务。生产并兼做修配工作的企业应该留15-50%能力,接受修配任务。现在完全从事修配的企业,今后应该大体不变,继续承担修配任务。
(2)根据需要,指定若干企业适当组织修配力量(如工段、小组),或设立综合性的修理门市部,或设立修理工厂(如北京),以接受相应产品的修配任务。现在提出部分企业名单,如附件①,供各地参考。
(3)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电机制造工业部所属的各计量鉴定机构,应该承担所在地区科学仪器的校正、性能鉴定和某些专门的修配任务。
(4)各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大医院所附属的修理制造部门,除修理制造本单位所需要的科学仪器外,根据它的专业特长和力量大小,亦应接受其它机构所委托的修配和某些产品制造的工作。提倡科学研究机构之间互相支持,交流研究成果。鼓励操纵使用仪器的科学技术人员,亲自动手进行自己能力范围内的修理。这样不仅方便、迅速,而且使用人员也可以熟悉仪器的性能。
三、关于科学仪器的供应
(1)在各地仪器仪表的订货平衡会议上和生产安排上对科学研究机关、高等学校所提出的有关科学仪器的需要应该尽先照顾。未列入计划的临时订货和修理任务,应该允许需要单位直接同企业联系,并尽力支持给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