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私合营企业清产核资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57年8月23日)
国务院同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私合营企业清产核资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请你们参照执行。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私合营企业清产核资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
(1957年7月25日)
自全行业合营高潮到现在,全国各地合营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上已经结束,但在各城市中有部分合营企业,尚有个别问题未曾处理,或者未能根据“宽了”精神适当处理。这些问题主要是:(1)极少数老合营企业,清产核资时存在偏松偏紧现象;有的从原企业的资产中提出了较大比例的公积金,归合营企业所有,未转作股本。实行定息以后,资本家要求按照全行业合营时对原企业公积金作股定息的原则处理,希图提高股金,多拿定息。(2)清产核资时,从原企业的资产中提取了一部分准备金,作为偿付未了债务等之用。高潮至今,已经历时一年半,有的未了事项已经解决,有的根本没有发生需要支付的事情,私方要求将未用的准备金转作股金。(3)有的私营企业的对公欠款,超过资产,合营后,至今尚未根据“宽了”精神予以减免。(4)合营企业的待处理财产,有些可以处理的,至今尚未处理完毕。中共中央统战部召开的工商界座谈会专门问题研究小组会议上,资本家提出了上述这些问题,希望党和政府妥善处理。现就上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对老合营企业清产核资偏松偏紧与公积金问题的处理,根据1956年2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财产清理估价几项主要问题的规定①第十二条的规定,这类老合营企业,不论清估时是否偏紧偏松,提取公积金是否过大,其清估结果不应再作变动。如个别企业因种种原因,必需予以照顾的,可由当地有关部门与私方代表协商,适当提高定息息率,以资照顾。增加的息率自1956年1月1日起计算。
(二)对未用准备金的处理,可以转作原企业私方的股本(如企业原来有公股的,按原私股比重转作私方的股本)。增加的定息自1956年1月1日起计算。如因数字过小,无法分摊给各个股东,或有其它原因不宜于采取上述处理办法时,亦可由公私协商,采取其他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