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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城市套购计划商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城市套购计划商品的通知
(1957年8月21日)


  在商业部门经营的工业品中,有两类商品,一类是计划商品,由商业部和各总公司按地区平衡分配,各地不得向产地自行采购,一类是非计划商品,各地可以向产地自行采购。由于今年下半年工业品供应比较紧张,近来发现有些地方的商业部门,派人到其它地区去采购计划商品,在零售商店中进行套购,甚至委托公私合营商店、小商贩代为套购,其中到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去的人,为数最多,套购的商品,主要是毛线、针织品、布胶鞋等供应十分紧张的商品。这种情况如果发展下去,势必打乱原定的分配计划,影响产地的人民需要,加重市场的紧张状态,这是一种只顾一个地方的局部利益而不利于其他地区,不利于全国市场稳定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纠正。请各省市和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对于所属的商业部门包括国营商店、合作社、公私合营商店、合作商店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已经派出了采购这类计划商品的人员,应当坚决召回。对于采购非计划商品的人员,应当通知他们不许采购计划商品。上海、天津、广州等大城市的人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工作,制止各地派去的采购工业品的人员在市场上投机、套购商品,如果其中有些人不服从管理,可以扣留他们所采购的商品,要他们限期回去,并通知他们所属的人民委员会给以必要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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