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出国人员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地、有针对性地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自觉维护祖国荣誉的教育。要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鼓励他们在出国活动中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做执行政策和遵纪守法的模范,做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模范。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带头遵守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一切不正之风。对出国团、组和人员的工作要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本人表现好的团、组和人员,要适时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团、组和个人,应及时批评、教育,直至按党纪、政纪、国法处理;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还要分别情况追究团、组负责人、派出单位和审批部门的责任。
三、对出国经费和用汇额度,要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不论经费和外汇来源如何,均需向财政部门单独编报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中央部门报财政部,地方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银行要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经费和用汇总额内严格掌握,不得突破计划指标。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下达并监督执行。
军队系统的对外交往事项,仍按现行办法并参照以上精神,由总参报中央军委审批。涉及军事外交、军事技术合作和军品贸易方面的工作,按照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仍由主办部门同外交部协商一致后办理,其中重大涉外事项,应提交国务院和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各驻外使、领馆有责任监督出国团、组和人员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活动,并应及时将本规定在国外执行的重要情况、问题和建议报告国内,由外交部定期汇总上报。
中共中央
国务院
1985年6月5日
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
一、派遣临时出国以及赴港澳地区人员和邀请国外以及港澳地区人员来华事项(以下简称出国和来华事项),按以下办法归口管理、分级审批:
(一)重大的出国和来华事项分别由国务院和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其中,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出国和来华事项由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出国和来华事项由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