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领导工业卫生工作的分工办法的通知
(1957年8月13日)
卫生部提出的关于领导工业卫生工作的分工办法,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在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几年来工业卫生工作有很大进展,但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各级卫生部门还没有把工业卫生的业务认真地领导起来,工作上缺乏明确步骤和具体办法,个别地区由于强调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而放松了对工业卫生工作的领导;其次,工业部门和卫生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和密切的合作,过事往往互相依赖、推诿,某些地区的工业卫生专管机构由于任务不明而被撤销或削弱,影响了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不少厂矿企业中,职业病和多发病仍在继续发展,严重地危害着职工的健康,并使生产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做好工业卫生工作是保证工业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之一。卫生部、地方卫生部门、各工业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都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工业卫生工作的领导,根据关于领导工业卫生工作的分工办法,分工合作,共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贯彻第一届全国工业卫生会议决议,积极开展疾病预防工作,逐步改善职工的劳动、卫生条件,逐步减少和消灭职业病、多发病和工业外伤,以保证职工的健康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为了适应工业卫生工作的需要,省(市)的工业卫生专管机构、工业部门的卫生行政机构和厂矿企业的医疗单位都应该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按照实际需要,予以适当加强和充实,但要一律在本地区本部门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不得增加编制。各级卫生部门应该有计划地组织厂矿企业医疗卫生人员的轮训和进修,适当调整和加强厂矿企业的医疗技术力量。
关于领导工业卫生工作的分工办法
关于工业卫生工作的领导关系和具体分工,在1954年10月卫生部颁发试行的关于
加强工业卫生工作中工业部门与地方卫生部门的分工暂行办法中已有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证明其中仍有不够明确的地方。为了进一步贯彻第一届全国工业卫生会议决议,加强工业卫生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并本着体制会议的精神和目前的具体情况,对工业卫生工作的领导关系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作如下规定:
一、领导关系:中央各工业部门所属工业企业的各项医疗卫生业务工作,均由地方卫生部门统一领导;高中级卫生干部的分配、调整、晋升、工薪级别的评定、培养、轮训、进修等工作,均由地方卫生部门负责。厂矿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领导仍由厂矿企业负责;经常费与医药费仍由厂矿医药卫生补助金中支付,由厂矿自行掌握使用。工业部门负责所属厂矿和职工家属集中住宅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基建计划、设计、投资和修建,地方卫生部门应协助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