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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

  (七)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山区的小型水利和一般水土流失地区的谷坊等工作;
  (八)科学研究部门负责综合性水土保持试验研究工作的技术指导;
  (九)流域机构负责流域性的查勘规划及流域内有关测验研究工作。
  第四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各级人民委员会应该将水土保持工作规划列入农业生产和土地利用规划以内,根据水土流失程度,制定水土保持工作的分期实施计划,统一安排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国营农、林、牧场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根据统一的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全场、全社分期实施的水土保持计划,采用一切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以防治水土流失的危害,提高各种作物的产量,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第五条 水土保持应该列为山区的主要工作。山区应该在水土保持的原则下,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群众生产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生产,使农、林、牧、水密切结合以全面控制水土流失。
  第六条 各地应该在合理规划山区生产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林木和野生树草等护山护坡植物。为了照顾群众对燃料、饲料、肥料的需要,各地应该根据当地条件,制定定期封山、定期开山、轮封轮放和保护树苗、草根的具体办法。
  第七条 25度以上的陡坡,一般应该禁止开荒。各省可以根据当地土壤结构、降雨强度和降雨量,森林、耕地和人口分布等具体情况,规定各种不同的禁止开垦的坡度;但不论坡度大小,均不得毁林开荒。并在开荒时,必须同时做好水土保持的必要措施。以后合作社或个人开垦荒地,应报请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审查,并经县人民委员会或组县委托的乡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原有陡坡耕地在规定坡度以上的,若是人多地少地区,应该按照坡度大小、长短,规定期限,修成梯田,或者进行保水保土的田间工程和耕作技术措施;若是人少地多地区,应该在平地和缓坡地增加单位面积产量的基础上,逐年停耕,进行造林种草。在规定坡度以下的耕地,也应该进行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轮歇地应该种植牧草,以增加地面被复。
  第九条 高山和陡坡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固沙林、大水库周围一公里和大江河及其主要支流两岸各宽一公里范围以内的森林、在通过山区和水土流失区的铁路两侧的森林,一般都应该规定为禁伐林。对于禁伐林,只许进行抚育性的采伐,禁止全部采伐。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定禁伐林的地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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