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
(1957年5月24日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1957年7月25号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治河流水害,开发河流水利,发展农、林、牧业生产,以达到建设山区,建设社会主义的目的,制定本纲要。
第二条 为了加强统一领导和使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全国水土保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进行日常工作。有水土保持任务的省,都应该在省人民委员会领导下成立水土保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任务繁重的省还可以成立水土保持工作局。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专区、县也应该成立水土保持委员会和专管机构或设专职干部(人员由农、林、水等有关部门抽调,不另增加编制);一般地区的专区、县仍由原农林水利科(局)或建设科负责。专区、县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造林站、水土保持试验推广站,都应该积极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水土保持工作。
流域机构应该同流域内各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在工作上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可对流域内各省水土保持局保持技术和业务上的指导关系。
第三条 各有关业务部门,在统一领导下,必须密切配合,分工负责。
各业务部门担负水土保持工作的范围,划分如下:
(一)省水土保持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布置、检查推动各有关部门进行工作;
(二)省水土保持工作局负责特定的水土保持任务,如水土保持全面情况的掌握、总结工作、领导地方试验场站,并且负责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梯田、淤地坝、谷坊、沟头防护以及与水土保持有直接关系的水利工程的修筑;
(三)地方农业(农牧)部门负责水土流失地区农业土壤改良措施,农业技术措施,及改善管理天然牧场、草籽供应等工作;
(四)地方林业部门负责采种育苗、造林、封山育林、育草、森林抚育、护林防火等工作;
(五)森工部门采伐森林必须兼顾水土保持,并为森林更新创造有利条件,在采伐迹地上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水土冲刷;
(六)交通、鈇道、工矿部门,应在当地水土保持委员会的统一规划领导下,分别负责公路、铁道邻近地区和工矿区所属地面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