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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1957年暑期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几项原则规定

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1957年暑期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几项原则规定
(1957年7月17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历年来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于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工作,曾经给予了很大的重视,工作上也每年有所改进。但是,分配工作中也存在着若干缺点:(1)在分配工作中,虽然一般地注意了政治条件,但是对在校学生常常没有认真地进行政治审查。(2)由于培养干部的计划不够准确,也很难完全准确,部分毕业生的专业口径和实际需要存在着距离,使分配工作没有尽量作到供需一致和学用一致。(3)每年毕业生的分配计划,由于采取了全部一次下达的办法,时间比较短促,各方面准备不够;具体调配中征求用人部门、教师和毕业生的意见,贯彻群众路线也不够。(4)在分配工作的时候,对于少数根本不顾祖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错误地坚持个人要求、甚至拒绝工作、无理取闹的毕业生,存在着过分迁就的现象。这些缺点,使工作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并且在青年学生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为了吸取已有的经验教训,切实改进毕业生分配工作,现在对高等学校1957年暑期毕业生的分配工作,作如下原则规定:
  (一)今年毕业生的调配计划,应该采取分批拟定计划,分批下达,并且争取能够早些分配的原则进行。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拟订毕业生分配计划草案,高等教育部负责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所拟订的计划草案制订具体调配计划草案。调配计划草案拟好一批即下达一批。学校和有关部门接到调配计划草案以后,即应该按照草案进行酝酿动员,作好调配和派遣的准备工作,俟国家经济委员会和高等教育部对各项专业毕业生的调配计划全部订出,并且报经本院核准后,再由高等教育部正式通知各学校和用人部门开始派遣和接受。
  (二)根据国家建设的长远需要和目前的实际状况,补充和加强高等学校的师资力量和科学研究部门的研究力量,是一项迫切的任务,今年分配毕业生的时候应该予以适当的重视。分配到高等学校作助教、研究生的和到科学研究部门作研究生、实习研究员的学生,应该保证必要的政治和业务的质量。
  (三)分配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行政机关工作的大专学校毕业生,各单位都应该注意使他们尽可能地先到工厂、企业或者农业生产中去参加一定时期的体力劳动,加以锻炼,并且把这种办法逐渐地固定起来,成为制度。
  (四)为了作好毕业生的分配工作,应该掌握实际情况,贯彻群众路线。在确定分配计划和具体的调配、派遣工作中,国家经济委员会、高等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应该切实掌握用人部门的需要和各项专业毕业生的一般情况,注意征求学校、教师和毕业生的意见,积极采纳各方面所提出的合理的而又能够作到的意见,克服工作中的主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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