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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尸体规则

  各解剖单位在保存或等候认领期间,如尸体有腐败的可能,可注射浸泡剂,在尸主认领尸体时,应给予解释,并保证无偿交还给尸主。
  第六条 进行尸体解剖工作不能早于死者死后二小时,但是为了某种特殊科学研究目的,或在鼠疫、霍乱、天花等烈性传染病流行期间,为了便于早期诊断,以便进行预防措施,亦可提前进行,但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师对尸体进行死亡试验,作出确实的死亡诊断,并负责签字证明。
  第七条 有关法医上检验死因的剖验,须会同检察或公安人员进行。
  第八条 普通解剖、病理解剖或法医剖验的尸体在学术上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酌留适当部分作为研究之用。
  前款病理解剖或法医剖验的尸体在酌留适当部分时,以尽量保持外形为原则,但有损毁外形的必要时,除无主承领者外,须征得其家属或机关负责人的同意。
  第九条 尸体剖验后,如发现其死因为鼠疫、霍乱、天花等烈性传染病,或中毒、他杀或自杀,应于确定诊断后12小时内报告当地有关主管机关。
  第十条 执行普通解剖及病理解剖的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医院或防疫机关须备解剖簿,登记下列事项:
  (一)尸体编号、姓名、年龄、性别、籍贯;
  (二)尸体来历;
  (三)付解剖原因;
  (四)解剖年、月、日;
  (五)解剖人姓名;
  (六)解剖后处置。
  但无法知其姓名、籍贯者,第一项可仅列编号、性别及年龄的约略估计,其余填未详字样。
  凡来历不明的无主尸体,解剖前应拍正面二寸上半身照片三张,以两张为存卷及招领之用,一张粘于解剖簿上面。
  第十一条 为了鼓励人民死后献身于解剖研究工作,凡生前有合法遗嘱死后献身于解剖者,由解剖单位报请当地卫生机关采取通报或某些适当的方式加以表扬。对于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病死体,在国家医院内死亡并进行解剖时,经家属申请和医院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减少或免于支付死者生前的医药费用。
  第十二条 经执行普通解剖及病理解剖的尸体,除有亲属或机关负责人领回外,解剖的学校、医院、研究机构或防疫机关应妥为处理或殓葬,殓葬时应加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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